广东省惠来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东省惠来商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Huilai chamber of commerce)
第二条 本会是由本省惠来县籍自然人或法人在本省投资兴办,经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自愿发起组成的,以促进经贸合作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行商行善行德。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会员交流,加强惠来与省内各地的经济交流,推动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广东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为广东省社会组织委员会。本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的会所是: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广泛联系省内惠来籍工商业界人士,协调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省内和惠来县的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提高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活动,促进企业发展和地方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经济秩序;
(六)承办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企业须为广东省惠来县籍自然人(含曾在惠来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或法人在广东省内投资兴办,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法人营业执照”。
第十条 本会允许其他地方惠来商会作为团体会员自愿加入本会。各地方惠来商会为独立的社团法人,相互间不存在隶属关系,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寻求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十一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持有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
(三)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由商会秘书处审核通过;
(四)秘书处定期将新入会会员名单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确定;
(五)发给会员牌;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商会活动,接受商会提供的服务;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自由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知名人士为商会顾问或名誉职务,但不具备会员身份,不具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会员缴纳会费和标准: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1.2万元/年;副会长0.8万元/年;理事(监事)0.3万元/年;一般会员0.1万元/年。
本商会会员有义务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八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商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党组织建设
第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教育管理党员,引领服务群众,推动事业发展。按党章规定,党组织按期换届。
第二十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由本会领导或专职秘书长及以上职位人员中的中共党员担任,人选报上级党委审核、审批。
第二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本会非党员的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书记参与理事会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并提出意见。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二十五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数量在100名以上时,可以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商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对商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八)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九)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召集。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制订或修改章程、会费标准,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须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三十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商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商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商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七)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为本会的决策机构,常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会的组织领导工作,对本会的重大事务和重要工作进行讨论和决定。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和部分常务副会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或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
监事长、常任顾问等应邀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可发表意见,没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长一名(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监事长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必要时向会员大会反映情况。
第三十六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专职秘书长、监事长各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等领导成员若干人。会长、选任制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会长为本商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理事长、秘书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商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全面工作,并可授权或委托执行会长、秘书长代为主持本会工作及处理相关事务。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议设立、调整、撤销本会工作机构,提名本会机构领导岗位人员的任职或撤职。
(五)检查本会副会长以上人员及各工作机构领导人员的履职情况以及执行决议决定情况。
(六)审批财务开支报销,或委托执行会长和秘书长联合审批财务开支报销。
第四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按理事会的决定,协助会长处理商会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有关会议,代表会长签署有关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或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
(三)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常务理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理事公告,并经理事会确认。
第四十五条 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四十六条 本会会长(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 本会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由商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商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商会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一条 本会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第五十二条 本会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商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五条 本会每年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告。商会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本会聘用、解聘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印章管理:商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商会常务理事会核定。
第六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十二条 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会议;发生对商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并自觉接受相关业务指导单位的指导;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六十三条 商会对外披露信息时,必须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促进本会规范运作,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本会秘书处提出修改方案,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报会长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表决通过,并在会员大会上确认通过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 20日第三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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